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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门新京ww6692am印章使用管理规定
作者: 日期:2018-10-25 11:05:14 浏览次数:

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,规范印章审批程序,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,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而出现的各类经济、法律、行政等问题,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一章  印章种类

 

第一条  学院公章

中共澳门新京ww6692am委员会印章、澳门新京ww6692am印章(含钢印)和澳门新京ww6692am法人印章。

第二条  院内公章

指院内各级党组织、各单位的印章。

第三条  专用印章

澳门新京ww6692am财务专用章“澳门新京ww6692am盐湖校区建设办公室财务专用章”、“澳门新京ww6692am收费专用章”、“澳门新京ww6692am档案馆”、“澳门新京ww6692am招生办公室”、“澳门新京ww6692am就业指导中心”、“澳门新京ww6692am计划生育专用章”、“中共澳门新京ww6692am委员会收缴党费专用章”、“澳门新京ww6692am学生档案专用章”等用于专项工作的印章。

组织部、人事处、教务处对外用印时亦在此范围之内。

 

第二章   印章用途

 

第四条  学院公章

学院公章是按照国家规定,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,体现学院的权力、凭信和职责,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的公章。用于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各种公文、报表、审批(申请)表、合同(协议)、录取通知书、聘书、证书、奖状、证明信、介绍信、请柬、贺(唁)电等文档资料。

第五条  院内公章

院内公章仅限在院内使用。严禁院属各单位使用院内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。对擅自使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,学院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第六条  专用印章

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,超此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 

第三章   用印审批程序

 

第七条  学院公章使用审批程序

文件用印(见下)用印以外,其余均需填写《澳门新京ww6692am请示事项卡》(下称《请示卡》,校园网直接下载),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党办院办主任审核,并视情况呈送分管或主要院领导批准后,方可用印。

各类用印具体程序见附件《澳门新京ww6692am用印指南》。

第八条  其它印章使用审批程序

院内其它公章、专用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各相关单位制定。

 

第四章   用印审批权限

 

第九条  学院公章审批权限

本规定所有审核批准含义,均指本人签署意见及签名。

(一)文件用印

凡有学院各类正式字号的公文用印均按学院发文程序办理。

(二)对外报表及材料用印

各类对外报表及材料需使用学院公章的,均须主要院领导批准。

(三)合同用印

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、协议等需使用学院公章的,必须经院长批准(或院长授权委托分管领导批准)。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,原件正本由机要室留存保管,定归档。各部门使用时,一般只用副本或复印件。

(四)日常用印

 日常工作需使用学院公章的,除介绍信、证明信、工作证、退休证、学生证按用印审批程序,经党办院办主任批准即可用印外,其余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,重大重要工作须经学院研究决定或主要院领导批准。此外,凡处级以上干部申报个人事项用印均需经院党委书记批准。用印填写的《请示卡》留存机要室。

第十条  院内公章审批权限

院内公章使用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重大事宜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。

第十一条  专用印章审批权限

对外使用专用印章,除财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使用外,其余均须经有关职能部门正职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,人事处公章还需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。

 

第五章  印章具体使用及管理

 

第十二条  印章保管

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、保密性强的专人保管,不得遗失。学院党政公章由机要员管理。

第十三条  用印注意事项

(一)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,应当审阅、了解用印内容,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。凡不符合本规定的,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。

(二)学院公章、院内公章、专用印章、院领导名章使用时每次都必须进行登记。登记的项目包括:用印日期、内容摘要、批准人、用印单位、用印人、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。

(三)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、证书上用印,因特殊情况需要的,须经主要院领导同意。 

(四)各类证书的用印,相关部门须出具有关名单。

 

第六章  印章刻制与注销

 

第十四条  全校各类印章的刻制、注销均由党办院办管理。院内各单位刻制公章,须持刻制公章的申请到党办院办办理刻制手续。各单位注销印章均应及时到党办院办办理手续,由党办院办将注销印章交档案馆归档。

 

第七章  解释与执行

 

第十五条  本规定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澳门新京ww6692am印章使用管理规定》(党办字〔200721号、院办字〔200721号)自行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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